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4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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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8)法監字第 20917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71 條
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,或送入人之姓名、居住不明,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,應退回 之;無法退回者,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,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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