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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8)法監字第 20917 號
羈押法施行細則 (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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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,應予檢查。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:
  一、飲食:以食品罐頭、糖糕餅、菜餚水為限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。但有損受刑人健
            康,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
  二、必需物品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、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
                用時,准再送入。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,每次各以三件為限
                。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草紙二包。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報紙每
                天一份,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。圖書雜誌及報紙之
                內容,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,亦不許送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