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,自為行為 時起算。
時效之期間終止時,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,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, 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 二、父母。 三、兄弟姊妹。 四、祖父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