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之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喪亡時,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,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,予以計算刑期。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,有返家探視必要者,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,準用前項 之規定。
刑事被告應羈押者,於看守所羈押之。 刑事被告為婦女者,應羈押於女所,女所附設於看守所時,應嚴為分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