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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1)法律決字第 1031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
非現行
第 820 條
共有物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。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,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。 共有物之改良,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, 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