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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法務部
發文字號:
(71)法律決字第 1031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71 年 01 月 30 日
要  旨:
查商號負責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所為之商業繼承登記,如屬出於保存之目
的,似可參照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旨,許由在台繼承人為全體
繼承人利益而單獨申請辦理。惟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係由貴部訂定發布,
該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似不許單獨申請繼承登記,究宜如何解釋,仍
請貴部卓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一冊) (81年5月版) 第 459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