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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監字第 0235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77 條
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十年後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,由監獄長官
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,得許假釋出獄。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,不在此限。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81 條
對於受刑人經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,悛悔向上,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合
者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,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准後,假釋出獄。
報請假釋時,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監務委員會之
決議錄。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(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報請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