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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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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7)台函監字第 0235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77 條
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十年後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,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,得許假釋出獄。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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