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 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 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 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 四、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。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 合財產。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