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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67)台函民字第 08478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67 年 09 月 26 日
要  旨:
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,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
產不屬聯合財產,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,不待登記即生效力
。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,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
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,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,屬於事實認定問題
。
全文內容: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,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定,妻之特有財產
          不屬聯合財產,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,不待登記即生效力。
          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,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
          三條第三款之規定,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,屬於事實認定問題。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一冊) (81年5月版) 第 574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