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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民字第 0847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13 條
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
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
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
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
四、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。
第 1016 條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
合財產。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