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(65)台函民字第 1029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07 條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