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5)台函民字第 397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74 條
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,不得辭
任,其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。
前項被委任人之解任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