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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5)台函民字第 397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674 條
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,不得辭 任,其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。 前項被委任人之解任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