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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2)台函刑字第 0816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31 條
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直接或間接圖利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;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