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,故無論圖利國庫 或圖利私人 (包括自己及第三人) 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,至戡亂時期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則重在懲治貪污,應以圖利私人為限, 其圖利國庫者不包括在內 (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八三一號判例及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○四號解釋) 是該兩法條之罪,其範圍雖不盡相同,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,於圖利私人之範圍內,其罪質應與戡 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相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