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56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0)台函刑(四)字第 518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86 條
未受允准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電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
、子彈,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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