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稱之軍用槍砲,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七二號解釋 ,係指能供軍事上使用者而言,非以專供軍用者為限。至是否能供軍用屬 事實認定問題,應由軍事機關鑑定,非法律解釋問題,如空氣槍經鑑定可 供軍用者,似仍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