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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60)台函刑(四)字第 5189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60 年 04 月 25 日
要  旨:
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稱之軍用槍砲,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七二號解釋
,係指能供軍事上使用者而言,非以專供軍用者為限。至是否能供軍用屬
事實認定問題,應由軍事機關鑑定,非法律解釋問題,如空氣槍經鑑定可
供軍用者,似仍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論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二冊) (81年5月版) 第 1416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