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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8)台令刑(二)字第 449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186 條
未受允准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電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 、子彈,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