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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7)台函民決字第 647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29 條
消滅時效,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
一、請求。
二、承認。
三、起訴。
左列事項,與起訴有同一效力:
一、依督促程序,送達支付命令。
二、因和解而傳喚。
三、報明破產債權。
四、告知訴訟。
五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