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定一年之期間,非消滅時效期間,無時效中斷之適用
全文內容:查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○八條規定:「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 為一年,逾期無效,並不得轉讓」。此項期間為一般法定有效期間,而非 消滅時效期間,自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時效中斷之適用,故應於該 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期時,失其效力。本件利台公司所添附之工業用地證 明書,雖因訴訟延誤期限,仍應以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滿時,失其效力 。惟該公司既在所購土地上建廠完成,其為申請該項工業用地之移轉登記 ,似可依法重新申請補發工業用地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