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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508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65 條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