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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55)台函民字第 5085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55 年 08 月 30 日
要  旨:
按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,僅能對於生存之生父為之,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
第一一二五號著有解釋。本件申請人吳奇益雖為梁輝煌與張秀煖在日據時
代同居所生,惟梁某已於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三日死亡,申請人既未經梁某
在生前認領,其申請補辦生父梁輝煌認領登記,依照首開說明,似難謂為
有據。
全文內容:按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,僅能對於生存之生父為之,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
          第一一二五號著有解釋。本件申請人吳○益雖為梁○煌與張○煖在日據時
          代同居所生,惟梁某已於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三日死亡,申請人既未經梁某
          在生前認領,其申請補辦生父梁○煌認領登記,依照首開說明,似難謂為
          有據。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一冊) (81年5月版) 第 644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