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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刑(五)字第 3276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86 條
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,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,施以感化教育。
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令入感化教育處所,施以感化
教育。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者,得於執行前為之。
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。
第二項但書情形,依感化教育之執行,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,得免其刑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