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 旨:
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,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,保安處分之期間
,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,開始起算。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
分後,不論確定與否,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,仍不得與感化教
育時間相折抵。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,待送執行機關前所
收容者,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(二)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,其收容日
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。
全文內容: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,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,保安處分之期間
,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,開始起算。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
分後,不論確定與否,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,仍不得與感化教
育時間相折抵。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,待送執行機關前所
收容者,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(二)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,其收容日
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