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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10 23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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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4)台函民字第 405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22 條
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,為 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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