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有天災、事變及其他交通上、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,非使用或處 分其土地、家屋、物品或限制其使用,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,得使用或處 分,或將其使用限制之。
行政官署於第三條、第四條情形,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,或認為緊 急時,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