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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8)台函刑(五)字第 430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352 條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