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8)台函刑(五)字第 430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352 條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