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,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,娛樂 場所之門票,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,但既經發售與戲院,即屬戲院 之文書,其將之剪斷使用,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,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 ,似不成立首開罪名。
全文內容: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,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,娛樂 場所之門票,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,但既經發售與戲院,即屬戲院 之文書,其將之剪斷使用,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,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 ,似不成立首開罪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