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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48)台函刑(五)字第 4308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48 年 08 月 17 日
要  旨:
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,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,娛樂
場所之門票,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,但既經發售與戲院,即屬戲院
之文書,其將之剪斷使用,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,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
,似不成立首開罪名。
全文內容: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,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,娛樂
          場所之門票,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,但既經發售與戲院,即屬戲院
          之文書,其將之剪斷使用,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,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
          ,似不成立首開罪名。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二冊) (81年5月版) 第 1440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