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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8)台函刑(五)字第 418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138 條
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、圖畫、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