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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48)台函刑(五)字第 4180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48 年 08 月 07 日
要  旨:
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「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」
、「處方箋」及「病歷」等係執業醫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,與刑法第一百
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似尚有間,醫師將此等文書以
及麻醉藥品焚燬,致無法查考麻醉藥品之用途及存量者,其行為雖不無妨
害衛生行政之管理,然尚不構成刑法或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所定刑事責
任。
全文內容: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「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」
          、「處方箋」及「病歷」等係執業醫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,與刑法第一百
          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似尚有間,醫師將此等文書以
          及麻醉藥品焚燬,致無法查考麻醉藥品之用途及存量者,其行為雖不無妨
          害衛生行政之管理,然尚不構成刑法或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所定刑事責
          任。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二冊) (81年5月版) 第 1408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