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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7)台函刑(五)字第 6696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177 條
漏逸或間隔蒸氣、電氣、煤氣或其他氣體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