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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3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6)台函刑字第 996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95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通用之貨幣、紙幣、銀行券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
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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