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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前司法行政部
發文字號:
(46)台函刑字第 996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46 年 02 月 28 日
要  旨:
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,如有偽造變造情事,應依刑法處斷,業經司法
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,因之各法
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,均應依據刑法
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。
註: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,如有偽造變
造等行為者,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。 (釋九九)
全文內容: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,如有偽造變造情事,應依刑法處斷,業經司法
          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,因之各法
          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,均應依據刑法
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。
          註: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,如有偽造變
          造等行為者,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。 (釋九九)

資料來源:
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(第二冊) (81年5月版) 第 1417 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