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2)台電參字第 537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) 非現行
第 239 條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相姦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