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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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行執法字第 10200503990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)
現行
第 16 條
執行人員於查封前,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 封。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,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。
第 26 條
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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