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,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,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。
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,由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