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、維持、停止、廢止、撤銷、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 其相關事項之權限,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。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。 前二項情形,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