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,認其有脫逃、自殘、暴行之虞時,得經監獄長官核 准後施用戒具。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,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,施以電子監控 措施。
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,認其有脫逃、自殘、暴行之虞時,得經看守所長官 核准後施用戒具。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 被告外出時,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,施以電子監控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