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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60043857 號
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(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,期間定為六個月,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
施:
一、第一階段 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 (託)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接受一
    個月之基礎訓練。
二、第二階段 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