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貴中心函詢學習律師得否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,進行實務訓練之疑義
,復如說明二、三,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復 貴中心 96 年 11 月 13 日(九六)證保法字第 0961001421 號
函。
二、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2 款規定: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
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」,稽其立法意旨,主要係認律
師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,於律師事務所處接受實務訓練之訓練方式
,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對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理等能多所了解;而律師
之實務訓練係以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,著重律師執行業務
之經驗傳承,因此學習律師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所進行之訓練,
究與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之訓練,於角色扮演、工作內容,仍屬有間。
三、因此,學習律師尚不得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,進行實務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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