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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1001380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,適用之:
一  內亂罪。
二  外患罪。
三  偽造貨幣罪。
四  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。
五  第二百十一條、第二百十四條、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
    文書印文罪。
六  鴉片罪。
七 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。
八 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。
第 201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
,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
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