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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163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143 條
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
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者,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;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第 144 條
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
之行使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145 條
以生計上之利害,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