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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法務部
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11635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83 年 06 月 04 日
要  旨:
為徹底防制賄選,以端正選風,修正「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
點」,並即日起實施
主    旨:檢送修正之「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」如附件,自即日起實
          施,請查照。
說    明:一、為徹底防制賄選,以端正選風,爰在「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注意要
              點」第二點增列第十三款規定: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
              罪、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投票行賄罪、第一百四十五條之利誘投票罪、
          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違法接受捐助罪、第八十九
              條第一項之對候選人行賄罪、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候選人受賄罪或第
              九十一條第一款之對於團體機構之行賄罪。」將賄選案件納入檢察機
              關實施通訊監察之範圍。
          二、為期慎重,賄選案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,宜隨候選人之層級逐級提高
              ,故在上開注意要點第九點第二項規定:「對於第二點第十三款之案
              件,其通訊監察書於總統、副總統之選舉,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
              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核發;於省(市)長選舉,由高等
              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核發;其
              餘選舉,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核
              發。」
          三、為配合前述修正,爰將前述注意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修改為:「檢察
              總長、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於必要時得調取前項有
              關資料。」另於同點增列第三項規定:「對於第二點第十三款所列案
              件之通訊監察,聲請機關於實施監察後,應即將監察結果陳報核發通
              訊監察書之檢察機關。」
          四、因「藥事法」業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經總統公布,取代原「藥物藥
              商管理法」,故將原注意要點第二點第七款中之「藥物藥商管理法」
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四項之罪修改為「藥事法」第八
              十二條、第八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四項之罪。
          五、檢附「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」修正條文對照表一份。
              (省略)
資料來源:
法務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