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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決字第 0940038768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(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13 條
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,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 (構) 申請
,受理申報機關 (構) 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前項申請查閱之人,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
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,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,交受理申報機關
 (構) 保存: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
二、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。
三、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、徵信、募款或其他不正當
    目的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