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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
發文單位:
法務部
發文字號:
法政決字第 0940038768 號
發文日期:
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
要  旨:
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相關公文是否列為密等疑義
主    旨: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相關公文是否列為密等乙案之疑義,復如
          說明,請  查照。
說    明:一、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 貴處 94 年 10 月 03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43172
              6200  號函。
          二、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(以下簡稱本法)之立法原意,係藉由民眾查
              閱財產申報資料,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,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
              用職權牟取私利,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、操守之信賴
              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明文規定「查閱申
              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,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,
              受理申報機關(構)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」,是申報人之申報
              資料,受理申報機關除有具體事證足認申報人因申請人查閱而有危害
              其生命、身體安全之虞者,或申請人申請查閱有不正當目的者,得不
              提供申報人之年籍、國民身份證字號、土地地號、房屋建號、汽車牌
              照或引擎號碼外,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概可提供民眾查閱,合先敘
              明。
          三、目前各受理申報之政風機關(構),雖於財產申報實質審查時,或有
              函文各機關(構)查詢申報人資料,因附件有受查詢人身分證字號,
              或各查詢機關所回復附件含有申報人財產資料(如銀行回復之存放款
              帳戶金額),而將上開公文以一般公務機密處理,列為密等予以保密
              之情形,雖不能謂為無據,然事實上該等資料性質,多為過往之財產
              歷史紀錄,與申報人現時之財產狀況已有一段時間上之差距,就保護
              個人財產私密性之角度而言,列為公務機密之實益並不大,反有礙於
              公文保管歸檔之處理。況依本法之規定,申報人自行填列可供各界查
              閱之財產申報表資料,亦須與上開由各受理申報之政風機關(構)查
              得之結果一致;是申報人申報資料既可提供民眾查閱,則相關之查詢
              資料除有說明二所列之情形於民眾查閱時可不提供之外,似無列為密
              等之必要。惟考量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有異,且財產申報裁罰案件亦或
              有個別特殊狀況之可能,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管,各機關宜
              視具體狀況,本於機關需求妥適處理。至於解密條件之訂定,各機關
              逕依檔案法之相關規定處理。
資料來源:
法務部政風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