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,得經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。
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,委託人、受益 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。 前項規定,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