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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4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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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1203511140 號
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)
現行
第 2 條
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。
第 20 條
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,準用民法關 於收養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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