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,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,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,以其主要業務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。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、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,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、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、民間團體、法人或個人辦理。
捐助章程,應記載事項如下: 一、目的、名稱及主事務所;設有分事務所者,其分事務所。 二、捐助財產之種類、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。 三、業務項目。 四、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,其名額、資格、產生方式、任期及選(解)任 事項。 五、董事會之組織、職權及決議方法。 六、定有存立期間者,其期間。 七、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,其合併事項。 八、訂定捐助章程之年、月、日。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,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,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 程。
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 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 監察人相互間、監察人與董事間,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。但性 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