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助章程,應記載事項如下: 一、目的、名稱及主事務所;設有分事務所者,其分事務所。 二、捐助財產之種類、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。 三、業務項目。 四、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,其名額、資格、產生方式、任期及選(解)任 事項。 五、董事會之組織、職權及決議方法。 六、定有存立期間者,其期間。 七、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,其合併事項。 八、訂定捐助章程之年、月、日。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,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,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 程。
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;已許 可者,應撤銷或廢止之: 一、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。 二、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 人、團體。 三、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。 四、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。 五、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。 六、為恐怖組織、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,直接或間接收集、提供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。 七、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