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解散後,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即進行清算。 前項清算程序,適用民法之規定;民法未規定者,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。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,視為存續。
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,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 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,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,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。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,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 之主管機關受理之。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、程序、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,由法務部定之。
財團法人合併後,存續、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,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、設立或解散登記。